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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X與利辛縣張村鎮柳東居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利辛縣張村鎮柳東居委會,住所地:。

任XX與利辛縣張村鎮柳東居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高XX,主任。

委託代理人:朱小董,安徽寶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任XX,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本縣。

委託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師。

上訴人利辛縣張村鎮柳東居委會因與被上訴人任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利辛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6年2月26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利辛縣張村鎮柳東居委會的委託代理人朱小董、被上訴人任XX及其委託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程序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裁定如下:

一、撤銷利辛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84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利辛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劉XX

審判員許X

審判員萬學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劉瀟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