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待遇不服該如何申請重新鑑定?
工傷使我們的身體和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也使我們今後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造成一定程度的下降。我們在索賠這部分賠償的主要依據就是工傷鑑定。但有時我們就工傷鑑定的結果不服,下面就申請工傷待遇不服該如何申請重新鑑定,這一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工傷中的行政複議,是指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不服,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費率不服,協議醫療鑑定和輔助機構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履行協議,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在法定時效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所屬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一、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者或勞動者的近親家屬可以就勞動傷殘鑑定表示不服。這是根據我國的相關勞動行政法律規定,勞動證可以出勞動傷殘複議,對自己的勞動工傷重新鑑定,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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