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重新鑑定申請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可以重新申請工傷鑑定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重新鑑定:
(一)享受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人員距前次鑑定一年以後,傷情變化時,可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經辦機構也可每兩年提出安排復鑑一次,以便隨傷殘情況變化調整待遇;
(二)被鑑定人或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疑義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結論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復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傷殘等級重新評定後除一次性補助以外其他待遇相應調整。
相關知識:勞動能力鑑定的機構
勞動能力鑑定的內容分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鑑定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鑑定,這兩部分合在一起稱為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的機構分為兩級:
第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確有必要,鑑定委 員會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 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在我們國家工傷認定,結論無非就是兩種,一種就是屬於工傷,另外一種是不屬於工傷,如果鑑定出來不屬於工傷的勞動者,對這種結果肯定是不滿意的,在規定的時間內是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男生法律當中規定了子女之後再要求重新鑑定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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