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二次申請如何申請?
在職工作業中發生工傷,職工理應獲得相應的賠償,這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但等到鑑定結果出來,如果對結果有異議,法律針對這樣的情況,規定可以進行工傷二次鑑定。那麼對於申請第二次鑑定的職工來説,工傷鑑定二次申請是如何申請的,具體有什麼流程呢?
一、需要做二次工傷鑑定的條件: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一般來説,如果當事人及其家屬對工傷鑑定不服的話就能申請二次工傷鑑定,可以説做二次工傷鑑定的條件就是有人對之前的工傷鑑定結果不服。
二、如何申請工傷二次鑑定?
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從你收到鑑定結論當日算起十五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要到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然後將第一次鑑定的相關病志資料交到你第一次鑑定的機構,由他們把資料封存,然後你等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安排時間通知你帶資料去鑑定,經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後,出具的鑑定結論不管是升級別了還是降級別了,都為最終結論。
三、工傷鑑定二次申請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提出再次工傷鑑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包括:申請再次鑑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鑑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工傷傷殘鑑定申請表(再次鑑定)》1份;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工傷傷殘鑑定結論及收到市鑑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鑑定人身份證複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醫療終結後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工傷鑑定二次申請在不滿意初次鑑定結果的情況下就可申請,首先要注意時間,即在收到鑑定結果當日算起十五日內向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其次是要提供書面申請,包括事實與理由、初次鑑定情況等,材料要儘可能詳細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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