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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司法鑑定申請重新鑑定有哪些手續?

不服司法鑑定申請重新鑑定有哪些手續?

不服司法鑑定申請 ,依據我國司法鑑定程序通則,不服司法鑑定,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鑑定機構或者人員沒有鑑定資質,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鑑定結論缺乏充足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應當説明原因,將材料送達辦案機關。

司法鑑定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如果鑑定結論錯誤必然會導致案件結果錯誤,因此,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具體程序是:

①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 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②寫出重新鑑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一)、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綜上所述,不服司法鑑定申請,司法鑑定機關應當接受司法鑑定的委託,司法鑑定機關收到委託書後,對符合條件的,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簽訂司法鑑定合同委託書,不能立即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一個周之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當對當事人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