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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司法鑑定造假該如何重新申請?

傷情司法鑑定造假該如何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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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各類糾紛時,若當事人有一方受傷,就需要及時做傷情鑑定,以確定傷情輕重。但有時避免不了會出現傷情司法鑑定造假的情況,那麼,當懷疑有這種情況時,該如何重新申請呢?需要有哪些準備?下面本站就為您介紹傷情司法鑑定造假該如何重新申請?

重新申請司法傷情鑑定的條件與程序

一、傷情鑑定

是指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人身傷害程度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作出結論的一種偵查行為。

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重新鑑定,為確保鑑定結論的質量,公安機關會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三、如何申請傷情重新鑑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四、申請重新鑑定的鑑定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因此,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近親屬對傷情鑑定結論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鑑定的,司法機關一般應當進行重新鑑定,並且對人身傷害進行重新鑑定的,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另外,重新鑑定的鑑定人必須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中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務人員。

對於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已對傷情進行重新鑑定後,需再次重新鑑定的,仍應當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重新鑑定。

五、申請重新鑑定的費用如何承擔?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75的規定,如果經重新鑑定後,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費用則要重新鑑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六、傷情重新鑑定申請書應該提交給公安局哪個部門?

應向原辦案機關申請重新鑑定。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七、申請傷情重新鑑定後受害人如果不去做鑑定司法機關會怎樣處理?

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鑑定結論不予採用。

八、傷情重新鑑定申請書在什麼階段提出?

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果對傷情鑑定結論不滿意,可以在接到傷情鑑定結論書後,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當然,越早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對申請人越有利。

因此,在出現傷情司法鑑定造假的情況時,需縣級以上公安局負責人批准後才可以申請,並且只有一次機會,申請書需要交給相關部門,而且如果結果無誤,費用需自己承擔。當然,申請越早提出越有利,您最好可以找律師先諮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