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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高温津貼發放標準是怎樣的?

夏天高温的天氣給户外工作者帶來了不少麻煩,按照有關規定,企業應該向高温環境工作的職工發放高温補貼。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情況、氣候條件不同,高温補貼的發放也沒有統一標準,由各個省市自主決定。那麼甘肅省高温津貼發放標準是怎樣的?下面小編根據當地政策和大家講一講。

甘肅省高温津貼發放標準是怎樣的?

一、甘肅省高温津貼發放標準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高温、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至9月發放。同時,適當提高夏令清涼飲料的發放標準,高温作業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温作業工人每人每月40元,一般工作人員(含行政事業單位)每人每月35元,發放時間為7、8、9三個月(其他保健品的發放標準仍按甘勞護[1992]436號執行)。

二、高温費的發放範圍是哪些人?

按照《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也就是説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温作業,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貼。

露天作業比如交巡警、快遞員、建築工人、環衞工人、户外線路檢測工人;室內作業如鍊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都能享受到高温津貼。

三、高温費是否可用物品替代?

不得以飲料替代,不發可投訴。根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防暑降温飲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貼。

四、單位不發放高温季節津貼,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發放高温季節津貼產生的爭議,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解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綜上所述,在高温補貼的發放上面,有的地方是按月計算,有的省份是按天發放。而甘肅省高温津貼是按天發放的,高温環境工作的職工每天可以拿到12元,而非露天工作的職工,也可以拿到8元。甘肅高温補貼從每年的6月份發到9月份。如果職工沒有拿到高温補貼,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