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能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工資嗎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應不超過總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不低於工資的150%的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不低於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工資報酬。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能否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工資確是一個問題。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能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工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