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怎麼辦

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怎麼辦
律師解析: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用人單位可以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其他的工作;
如果勞動者仍不能從事被安排的工作的,則用人單位可以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向其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