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是什麼?
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屆滿後,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滿足3個前提條件:
1、按照法定標準應當享受的醫療期已經享受完畢;
2、醫療期屆滿後,員工不能夠從事原工作;
3、醫療期屆滿後,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規定的立法本意,系希望用人單位能給患病勞動者一次調崗機會,也是從保障患病勞動者的工作穩定性出發,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該勞動者既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崗位工作,此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醫療期,如果單位擬解除勞動合同,其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職工在醫療期滿後,是否還能從事原工作或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工作。如果不能再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需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則單位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還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患重大疾病的勞動者,其部分工作技能可能因病受到影響,醫療期滿後常遭遇復工受阻的情況。實踐中,少部分用人單位既不明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也不通知返崗,而是採取隱晦的中間策略雖與勞動者聯繫,但不安排工作,甚至暗示其辭職,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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