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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懷孕期間不能從事什麼工作

女工懷孕期間不能從事什麼工作

女工懷孕期間不能從事什麼工作: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根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的規定,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

(1)作業場所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出國家衞生標準的作業;

(2)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用鑽、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對夜班等概念進行了解釋。“夜班勞動”是指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時間內從事勞動或工作。  

另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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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女工 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