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偵查和補充偵查的區別是什麼
一、退回偵查和補充偵查的區別是什麼
退回偵查和補充偵查之間的區別為退回偵查指的是檢察院退回案件到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而補充偵查指的是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相關補充。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
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 。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序 。
退回偵查是指通過法定程序,讓公安機關進行補充調查案件證據。如果檢察院已經作出了允以批捕的決定的話,那麼是不可以再退回案件偵查的。同時進行退回偵查也有次數限制,超過了兩次就不能再要求補充偵查了。
二、補充偵查有哪些種類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 。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 。 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可見,法庭審理階段補充偵查只有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必須開庭審判。 至於補充偵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補充偵查的期限不能超過1個月。
補充偵查的情形有多種,第一種是案件在審查過程中,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一個月之內進行補償偵查。第二種就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新證據或者新證人的話,那麼檢察院同樣需要進行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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