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偵查補充偵查指的是什麼
一、退回偵查補充偵查指的是什麼
退回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
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解釋為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 。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序 。
二、退回偵查二次怎麼處理
1、第一種中情況。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之後認為嫌疑人構成犯罪,會二次重報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2、第二種情況。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二次退查重報的案件不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機關。檢察院會作出決定。
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追訴標準,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存疑不起訴。檢察院認為,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會作出存疑不起訴處理。如果後來發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訴。
絕對不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構成犯罪等情況的,會作出絕對不起訴處理。
相對不起訴。檢察院認為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3、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時發現有證據證實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作出撤案處理。
在公安機關提交偵查結果以後,檢察院有權對案件退回讓公安機關補充進行偵查,一般退回偵查以後就檢察院就不能再退回案件讓公安機構進行補充偵查。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明確時,檢察院可以進行立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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