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一、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偵查階段最長羈押期限為:逮捕之前的最長羈押期限37天 逮捕以後的最長羈押期限7個月,最長為8個月零7天。
二、刑事案件處理階段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有三種結果:
①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麼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②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③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麼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②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在羈押期間如果並沒有發現嫌疑人有違法行為,需要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如果後期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羈押時間可以抵扣刑期的。不過考驗期的刑期是不可以抵扣的,一天羈押可以抵扣一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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