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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有哪些情形

借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有哪些情形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就是通常所説的“掛靠”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14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一般情況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掛靠”行為: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