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承包分類有哪些
一、建築工程承包分類有哪些
1)、按承發包方式分
1、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合同
2、單位工程承包合同
3、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
4、bot合同(特許權協議)
2)、按承包工程計價方式分
1、總價合同
2、單位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總價合同可分類固定總價合同和調價總價合同。單位合同分為: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純單價合同,單位與包乾混合合同等。
3)、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1、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2、建設工程物資採購合同
3、建設工程保險合同
4、建設工程擔保合同
4)、按工程建設階段分
1、工程勘察合同
2、工程設計合同
3、工程施工合同
二、工程承包合同作為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除具有承攬合同的一般法律屬性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工程承包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通常要涉及對土地的利用強制性規範的限制,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自行約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
2、工程承包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
三、基本分類
以工作性質為標準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勘察合同,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勘察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所以一般應當由專門的地質工程單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並調整發包人與受託地質工程單位之間關係的依據。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初級設計合同,是為項目立項進行初步的勘察、設計,為主管部門進行項目決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設計合同是指在項目決策確立之後,為進行具體的施工而成立的設計合同。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籌建單位與施工單位就完成項目建設的建築、安裝而達成的合同。施工單位依照合同的規定完成建設安裝工作,籌建單位接受建築物及其安裝的設施並支付報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的,合同成立一般不需要批准。
在我國相關的建築承包具有嚴格的規定,我國的政府規定這類工程的承包應按照相關的施工順序和節點,相應的進行承包。承包的單位還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完善相關的施工步驟來進行相關的施工,達到我國對建築物的要求才可以進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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