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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如何擬訂建築違約責任合同?

一、甲方如何擬訂建築違約責任合同

甲方如何擬訂建築違約責任合同?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範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具體表現在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甚至確定具體數額,同時也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款限制和免除當事人可能在未來發生的責任。但是,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並不是説當事人未約定違約責任的,不發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的效力,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規定違約責任,違約方也須依法律的直接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違約責任應當限定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為了保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條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對其約定予以干預。如果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將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而適用法定的違約責任。

二、工程質量責任認定的有關問題處理

1、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或者對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原因及雙方責任大小有爭議的,如果不能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認定,則應委託有相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依據《民法典》規定,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據《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相應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3、是因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缺陷的,該工程質量責任應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此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時,發包人因其過錯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包人對導致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四是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的工程,承包人仍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保修義務和責任。因為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既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建築法所規定的承包人的法定義務,其與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工程並無必然聯繫,對於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和責任。

建築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一般是以違約金的形式來制訂,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就不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施工方賠償損失並且返工維修,返工維修的所有費用由施工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