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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的糾紛如何處理?

一、建築工程合同的糾紛如何處理?

建築工程合同的糾紛如何處理?

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為了籌措資金,經常會向銀行貸款。作為條件,銀行會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相應的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值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抗辯權的應用

(1)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指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後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2)先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指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後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欠缺履行債務能力或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總之,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於對質量、工期、報酬等關鍵性的條款的約定存在暇疵或盲點,導致合同履行無法進行,就此而產生的糾紛,既可以遵循合同法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又可適用司法解釋,同時法律為糾紛的處理賦予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享有的抗辯權,以確保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從而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完善和不斷髮展。

二、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律師費如何計算?

1、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費不超過7000元。

2、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按標的分段比例計算後累加收費。除每件收 取不超過7000元的基本服務費外,可根據爭議標的,再按不超過下列標的比例分段計算後累加收費。

爭議標的100,000元的部分免收

100,000—500,000元的部分 5%

500,000—1,000,000元的部分 4%

1,000,000—5,000,000元的部分 3%

5,000,000—10,000,000元的部分 2%

10,000,000—50,000,000元的部分 1%

50,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0.5%

3、上述各項收費標準,是指訴訟案件一審或者仲裁案件的收費標準。

4、未辦一審而辦二審案件的,按照一審的標準收費;既辦一審又辦二審的,二審按照一審標準的50%收取律師服務費。在同一案件中,曾經代理仲裁的,訴訟一審、二審階段的律師服務費按照仲裁收費標準的50%收取。代理再審參照二審的收費標準收費,代理案件執行參照一審的收費標準收費。

5、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與委託人約定的財產利益的30%。

6、以上以計件方式計費的收費標準,可按規定的收費標準下浮,下浮幅度不限;以標的比例方式計費的收費標準,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律師事務所,可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下限下浮50%。

7、代理重大、複雜、疑難案件時,若因工作量增大、不可預見因素增多,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確實不能滿足辦案需要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收費,但最高不得超過本暫行收費標準上限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