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律師費應當如何收取?
一、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律師費如何收取
1、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費不超過7000元。
2、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按標的分段比例計算後累加收費。除每件收 取不超過7000元的基本服務費外,可根據爭議標的,再按不超過下列標的比例分段計算後累加收費。
爭議標的100,000元的部分免收
100,000—500,000元的部分 5%
500,000—1,000,000元的部分 4%
1,000,000—5,000,000元的部分 3%
5,000,000—10,000,000元的部分 2%
10,000,000—50,000,000元的部分 1%
50,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0.5%
3、上述各項收費標準,是指訴訟案件一審或者仲裁案件的收費標準。
4、未辦一審而辦二審案件的,按照一審的標準收費;既辦一審又辦二審的,二審按照一審標準的50%收取律師服務費。在同一案件中,曾經代理仲裁的,訴訟一審、二審階段的律師服務費按照仲裁收費標準的50%收取。代理再審參照二審的收費標準收費,代理案件執行參照一審的收費標準收費。
5、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與委託人約定的財產利益的30%。
6、以上以計件方式計費的收費標準,可按規定的收費標準下浮,下浮幅度不限;以標的比例方式計費的收費標準,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律師事務所,可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下限下浮50%。
7、代理重大、複雜、疑難案件時,若因工作量增大、不可預見因素增多,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確實不能滿足辦案需要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收費,但最高不得超過本暫行收費標準上限的5倍。
二、建築工程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如何
(一)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1、發包方為按期施工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發包人除按規定向對方交付施工圖和有關施工的技術資料外。要做好土地徵用、房屋拆遷{障礙物拆除和領取建築許可證等工作。
2、按雙方商定的分工,按時按質按量供應建築材料和設備。
3、及時進行單項工作和全部工程的驗收工作。
(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1、按雙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築材料、設備和構件的採購、供應和保管工作。
2、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3、接受對方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的監督。
4、按期完成建設工程,提出竣工驗收資料及竣工圖,及時向對方交付。
5、依據合同在一定期限內負責保修。地點的一方稱為承運人,支付票款或運輸費用的一方為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運輸合同分為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
我國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相關案件律師費收取應當按相關法律規定,再結合雙方的協商進行決定。不涉及財產標的一般在幾千元左右,涉及到財產標的一般按照一定的比例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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