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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的質量糾紛如何處理

發生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處理如下: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建設工程的質量糾紛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