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糾紛的處理方式
在建築工程中,面臨很多不確定因素,建築工程的各方當事人之間也容易引發建築工程質量糾紛,加強對建築工程中糾紛的解決,能夠提高建築工程的品質。建築工程質量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請大家閲讀。
一、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不合約定的處理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確立了工程質量高於合同效力原則,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或者原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後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但修復費用應當由承包人承擔。無法修復和修復後仍然不合格的建築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剷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並支付工程款違背公平正義原則。施工合同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是否合格存在爭議的,可以提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以鑑定結論為準。
修復後仍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合同雙方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發包人投資付之東流,建築材料變成建築垃圾,損失包括投資、建材價款、勞務費、設備租賃費、貸款利息、對第三人賠償金等;承包人勞而無果,損失包括機械設備租賃費、工人工資、墊資等。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二、質量缺陷的過錯責任分擔
質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混合過錯所造成的。承包人是專業施工主體,對工程質量負有高於社會中謹慎理性人的注意義務。承包人明知設計圖紙有缺陷,未及時提出而繼續施工的;對建築材料配件怠於檢驗或者通知而繼續使用的;對發包人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不予拒絕的,可以確定其存在過錯,也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三、擅自使用工程,質量視為合格
竣工驗收是發包人依據驗收規範、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已經完成的建築工程檢查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和質量約定的行為。竣工驗收是質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驗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發包人應當接受工程並且支付工程款。《合同法》、《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是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出現質量問題如何承擔責任,缺乏明確規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3條彌補了法律漏洞:“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為提前獲得投資利益或達到拖欠工程款目的,建築工程未經驗收程序或驗收不合格就擅自使用,這意味着發包人認可工程質量,或者自願承擔不合格工程產生的質量責任。轉移佔用之日是工程竣工日期,從即日起發包人開始承擔質量責任風險,應當及時審核承包人送交的結算報告並按時支付工程款。
綜上所述,良好的建築工程質量糾紛的處理方式,能夠化解糾紛,更安全地完成建築工程的目標。通過上文的介紹,建築工程出現質量缺陷引起的糾紛,有時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混合過錯所造成的,因此,可以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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