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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無效該如何處理

一、建築工程合同無效該如何處理

建築工程合同無效該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此,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承包方已經通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築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的建設工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二、建築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為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當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該施工合同按有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