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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代理詞範文

在建築施工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往往會因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產生糾紛,協商無果需要進行法院受理,那麼,移交法院受理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代理詞要怎麼寫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帶來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代理詞範文,希望能給朋友們帶來幫助。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代理詞範文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秦***的委託,指派我作為原告秦**訴**縣**木材有限責任公司等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代理人,本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參與今天的庭審活動。通過庭審各方當事人均進行了當庭陳述、舉證和質證,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實。本律師現根據庭審揭示的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特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秦**是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首先,明確實際施工人的概念。所謂實際施工人,指轉承包人、違法分包的分承包人和資質借用人,不應包括直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個人。

其次,根據庭審揭示的事實表明,原告秦**於20XX年X月X日以被告**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縣**木材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村2、3、5組硬化公路責任合同。後於20XX年X月X日被告**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梁平縣**鎮人民政府簽訂**鎮**村公路建設承包合同後,將該工程轉包給原告。之後,由原告組織工人對梁平縣**鎮**村2、3、5組公路路面硬化工程進行施工,該工程於20XX年X月X日經梁平縣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公室作出的梁平縣農路辦文[2014]13號驗收合格。原告於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日分別向**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委託人曹**交了5000元、8000元、1000元、1000元管理費共計15000元。原告為該工程支付材料款754352.3元、人工工資305004元、生活費27609.6元,總計1086966.01元。之後,原告多次要求三個被告支付工程款無果。這些事實説明原告秦**替代被告**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實際履行了被告梁平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梁平縣**鎮人民政府簽訂**鎮**村公路建設承包合同。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結合實際施工人的概念,足以認定原告秦**是梁平縣**鎮**村2、3、5組公路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這一事實有2-21組等證據在卷佐證。

二、三個被告應承擔連帶給付原告工程款的責任。

首先,被告梁平縣**木材有限公司是該工程的捐資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根據庭審揭示的事實表明原告秦**以被告梁平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告梁平縣**木材有限公司在20XX年X月X日簽訂的**村2、3、5組硬化公路工程責任合同第三條工程價款第1款明確約定總造價1125600.00元,42萬元/公里。二款A項明確約定甲方也就是本案被告梁平縣**木材有限公司作為捐資人應支付15萬元/公里,工程量據實測量。該合同第七條付款方式第1款A、B兩項均明確約定了付款的比例、付款時間等內容。被告梁平縣**木材有限公司至今也沒有按約定履行捐資部分的付款義務。

其次,被告重慶市梁平縣**鎮人民政府有支付本案工程款的義務。被告梁平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梁平縣**鎮人民政府於20XX年X月X日簽訂**鎮**村公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該合同第一條1、2、3款,對硬化公路工程的數量、質量、價款進行了約定,該工程的預算總造價982202元。事後,被告梁平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原告。隨後,原告就組織工人進行實際施工,該工程於20XX年X月X日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驗收清單表及完税的總價為972691.5元。**村2、3、5組公路已從20XX年X月X日一直投入使用至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原告可以要求參照被告梁平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梁平縣**鎮人民政府於20XX年X月X日簽訂的**鎮陸坪村公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固定單價結算工程款。據此,足以説明被告梁平縣**鎮人民政府應在未支付工程款的範圍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其三,被告梁平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也有支付該工程款的義務。根據庭審揭示的事實表明:本案的公路建設合同是被告梁平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梁平縣**鎮人民政府簽訂的,被告梁平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是可以要求被告梁平縣**鎮人民政府結算該工程款的。據此,足以説明被告梁平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應在已經結算的工程款範圍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據上所述,足以説明被告梁平縣**木材有限公公司、被告重慶市梁平縣**鎮人民政府、被告梁平縣**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告是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的事實是清楚的,也從未提出異議。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對**村2、3、5組公路工程投入了人工、資金,墊付了該工程全部材料款及相關費用,發生了建築工程直接費用,三被告理應支付該工程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根據這條規定,本律師認為,由於三被告不及時結算、支付原告工程款,使原告及廣大民工的利益受到損害。三被告在這起糾紛中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連帶承擔給付工程欠款的責任。

其四、三個被告應給付所欠工程款,並承擔欠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根據以上規定,**鎮**村2、3、5組公路工程於20XX年X月X日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於當日原告已經將工程實際交付給建設單位並已經使用至今,三被告應從該日起承擔欠款利息。據此,三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1038867.5元,利息57137.71元,共計1096005.21元。

三、第一被告梁平縣**木材有限責任公司應當退還原告向其繳納的保證金30萬元,公路地基工程款13.4萬元,共計43.4元。

首先,第一被告梁平縣**木材有限責任公司應當退還原告向其繳納的保證金30萬元。依據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該條明確規定只有工程的發包人才有權利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質量保證金,且只能在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第二款規定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第三款規定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根據該條規定,本案中第一被告梁平縣**木材有限責任公司只是捐資人應當與受贈人也就是本案的建設方**鎮人民政府簽訂捐贈協議不應與原告簽訂責任合同,更沒有收取**村2、3、5組公路工程質保金的權利,因此其收取秦長承30萬元質保金是違法的,應當退還給原告秦**。

其次,第一被告梁平縣**木材有限責任公司應當退還原告秦**向其繳納的公路地基工程款13.4萬元。據上所述,第一被告梁平縣**木材有限責任公司既不是本案訟爭工程的發包人,也不是該工程的施工人,僅僅只是一個捐資人而已,根本沒有權利要求原告秦**向其支付底基工程款13.4萬元。簡而言之,第一被告梁平縣**木材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捐資人,在本案中只有支付捐贈款項的義務,沒有收取任何款項的權利,因此其收取原告地基工程款13.4萬元,應當歸還給原告。

四、第二被告梁平縣**鎮人民政府應當退還原告向其繳納的工作經費5萬元、質量保證金8.79532萬元。

首先,第二被告在20XX年X月X日收取高**轉交的該工程的工作經費5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應當退還原告。其次,依據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該條明確規定只有工程的發包人在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質量保證金。然而在本案中第二被告在沒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要求原告支付保證金8.79532萬元是違法的,且第二被告也沒有按合同約定的5%收取質量保證金。再則,原告也不是保證金繳納主體。據此,第二被告應當退還原告繳納的保證金8.79532萬元。

綜上所述,三被告所欠的工程款中,有絕大部分是廣大農民工的血汗錢,繼續拖欠下去勢必會給社會釀成不安定因素。原告在提起訴訟前,多次找到三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置之不理,拖欠至今。國務院和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地通知和強調,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當前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索要工程款,及時給付農民工工資,多次向三被告説明情況甚至乞求,三被告卻麻木不仁,無動於衷,喪失起碼的同情心。原告在索要無果,求助無門的情況下,才舉債提起訴訟。本律師認為,這起糾紛雖然是拖欠工程款,但在糾紛的背後涉及到幾十名農民工的利益。因此,懇請法庭從穩定社會的角度判決三被告給付工程欠款。同時,也希望三被告從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及時給付工程欠款,妥善解決這起糾紛。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合議時考慮採納。

代理律師:

年 月 日

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行法律申辯的過程中,代理人需要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代理詞中闡明自己的訴訟觀點,並列舉一定的事實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同時需要通過已定的事實和相關的法律知識來駁斥對方的錯誤,是得案件能夠得到正確的處理,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