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工程上出現決算糾紛如何處理
1、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2、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
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3、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
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法律依據】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第17條規定:工程承發包雙方應嚴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價款結算中的經濟糾紛,應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可向雙方主管部門或國家仲裁機關申請裁決或向法院起訴。對產生糾紛的結算款額,在有關方面仲裁或判決以前,建設銀行不辦理結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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