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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常見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常見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常見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1、賠償損失。

2、支付違約金。

3、採取補救措施。

4、繼續履行。

施工合同承包人違約情形有:

1、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2、未經監理人批准,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期延誤;

5、缺陷責任期內未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復;

6、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二、施工合同承包人及發包人的責任有哪些?

承包人的責任:

第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二,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發包人的責任:

第一,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二,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第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第五,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程合同只要承包人違反了合同的條款,那麼對於違約方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但對於承擔的違約方式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 ,如果存在違約金的話,那麼一般違約金的金額是不能超過實際損失額的百分之三十,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