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發包方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施工合同發包方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施工合同發包方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賠償損失。
2、支付違約金。
3、採取補救措施。
4、繼續履行。
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也就是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提供、窩工等損失。
另外,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3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二、發包人就質量承擔責任後,承包人是否還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及《建設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來判斷施工方是否存在過錯:
第一,承包人明知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設計有問題或者在建設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而沒有及時提供意見和建議,並繼續進行施工的;
第二,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建築材料、配件、設備和商品混泥土等未進行檢驗,或進行檢驗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
第三,對建設單位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絕,而進行施工的。
只要承包人有上述過錯情形,那麼在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同時,承包人也應當承當相應的過錯責任。
三、因發包方違約,承包人解除合同時能否主張可得利益
就該觀點,司法實踐中存在着巨大的爭議,就連最高院內部都意見不同意。但傾向性觀點認為,對於因發包人單方解除給施工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應當予以支持。根據學界通説,可得利益損失包括三原則,即可預見原則、減損原則和損益相當原則。
可預見原則的判斷可以從發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應當預見到合同解除時可能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出發,該損失實際包括了承包方在解除合同後撤場後產生的一系列損失,包括機械設備租賃費、進出場費、人工費等直接損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完畢後,承包人可以獲得利潤損失。
減損規則判斷,要求承包人在接到發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後,應當對施工現場可能發生的材料、人工、設備等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防止現場材料流失、停工、窩工的發生,機械設備的損害;由於施工合同的解除,承包人幾乎不可能獲益,因此,損益相抵原則幾乎沒有適用的餘地。對於承包人來説,可得利益損失主要為經營性利潤損失,具體可由專門的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四、發包人的過錯責任情形
一般情況下,工程發生質量問題,主要是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但是仔細研究相關規定,在下列情形下,發包人也應當承當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一,提供的設計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單位變更設計;
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配件、設備等不符合強制標準;
第三,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
第四,直接指定分包。
綜上所述,這個雙方簽定下了這個施工合同之後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了,任何一方都不能違約的,如果這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違約的話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在法律上,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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