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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報告的程序是什麼

1、事故發生單位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關於事故發生單位的報告程序和時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關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
2、政府部門報告的程序。
(1)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3)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3、越級報告。
(1)事故發生單位越級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越級報告。必要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4、事故續報、補報。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事故發生單位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續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事故發生單位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補報。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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