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一、工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工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判決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罪都有重大事故的發生,並且行為人對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但兩者有明顯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範圍要廣,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一般職工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是一種不作為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作為形式的犯罪。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兩罪均為過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區別在於:
(一)客觀方面,本罪必須具備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的行為,且這種事故隱患是不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造成的,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業單位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
(二)本罪是單位犯罪,個人作為單位的負責者承擔責任;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個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擔責任。
對於發生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處理標準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提交有關材料,和有關安全事故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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