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一、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2、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並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
3、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調查報告或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項目監理機構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
4、技術處理方案經相關各方籤認後,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符合要求後,總監理工程簽署審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准後,簽發工程復工令;
6、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二、工程質量處理的要求有哪些?
1、處理應達到安全可靠、不留隱患、滿足生產和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經濟合理的目的;
2、重視消除事故原因;
3、注重綜合治理;
4、正確確定處理範圍;
5、正確選擇處理時間和方法;
6、加強事故處理的檢查驗收工作;
7、認真複查事故的實際情況;
8、確保事故處理期的安全。
三、工程質量事故是怎麼分的?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簡單的工程質量事故有建築單位內部就能處理好,如果所謂的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已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當地單位是必須要向國家質檢管部門報告的,這樣一來整個處理程序就會按照質量安全事故正式介入調查,不同質量事故的處理流程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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