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體是什麼?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體是什麼?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一般認為,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關於建築工程質量監管的法律、法規。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為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重大安全事故所涉及到的必定就是公民的生命安全,或者是受到的財產損失,對於此行為也會存在違反了我國的建築規定從而造成的傷害,對於此罪只要構成必定就要承擔刑事的責任,而對於會如何處罰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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