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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與專利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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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越來越普及,並且也越來越重視對於專利和科技成果的保護。但是,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將發明創造都歸為科技成果,都想對其申請專利,但是,科技成果和專利之間是等同的嗎?科技成果和專利之間有什麼區別和聯繫呢?下面我們就對這個問題進行一個簡要的分析和説明,讓大家對專利知識有一個瞭解。

科技成果與專利的區別

一、科技成果與專利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對於專利的界定為,它是受到我國法律法規保護的一種發明創造,主要是發明人對於他的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題審批機關遞交專利申請書,在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經過專利審查部門的認定合格後,向這個專利的申請人授予一種對於這個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利,這個專利權是有規定的時間限制的。但是,我們平常都會將科技成果和專利等同,可是在法律上,科技成果和專利並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雖然它們二者都是我們人類所創造的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但是科技成果和專利在技術領域、技術成熟度、技術壟斷性、技術規模、技術等級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之處,需要我們予以注意和分別。

第一,我們先來看一下科技成果和專利在技術領域的聯繫和區別。眾所周知,科技成果和專利二者都或多或少的關係到了技術的一些領域,但是它們二者並不是完全相互重合等同的。具體而言,對於科技成果,它所關係到的科學技術領域相對於專利所關係到的而言,是比較寬泛的,意思就是科技成果比專利的範圍要廣。此外,我們再以專利保護的具體對象內容來分析,那麼專利就包括了科學技術的各個領域了,但是由於世界各國為了自己國家的安全利益和經濟利益考慮,對於部分涉及國家利益的重大領域的發明創造是不授予專利權的。而且還有部分領域的發明創造,因為受到了某些自然條件的限制,或者是該科學技術領域內的侷限,導致發明創造無法符合國家專利申請條件的情況,也是不能對這些發明創造授予相應專利權的,但是這些發明創造雖不是專利,可是它們都是科技成果。

第二,我們再從科技成果和專利的技術規模來分析二者的不同。首先,對於科技成果而言,它一般都是經過國家、省市的行政部門向社會、學校或單位下發了一些有關於科技發明的研究計劃,並且由一些科研單位來對此承擔完成,這種科技成果所關係到的產品主要都屬於整機產品,或着是圈套的零部件產品,可以見得,這種科技成果是技術規模比較大的,所涉及的科研項目也是比較大的。但是與此相對的專利技術而言,其既可以是單位對這個發明創造進行聯合完成,也可以是由單個的個人的一個發明創造,其技術規模比較小,而且科技項目也比較小。並且,對於一個新產品而言,是可以一項對應多項專利保護的。由此可以見得,專利相比較科技成果而言,其技術規模既可以大,也可以小的。

除了以上所提及的不同點之外,科技成果與專利還有其他很多的不同,所以大家在發明創造和專利申請時,要對這個問題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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