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的程序是什麼?
一、建築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的程序是什麼?
1、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組成事故現場處理小組(2人以上),及時趕到事故現場,並要求事故單位通知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等部門。
2、事故現場處理:
(1)開展事故現場勘察工作:
①現場物證、證人材料或其他事實材料等的蒐集;
②對現場進行拍照、攝影取證;
③進行事故臨時問話筆錄。
(2)事故現場處理事項:
①向事故單位發出停工整改通知單,責令施工現場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②責成事故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向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市建管處等單位提交事故快報表;
③責成事故單位立即組成事故調查小組,按(1)要求開展事故現場勘察工作;
同時成立事故善後處理小組,作好家屬接待、安撫和穩定工作;及時完成理賠工作,並辦理相應的簽字手續;
④由我站對所有相關資料,特別是安全資料進行封存檢查;
⑤責成事故單位組織相關當事人(如:業主、監理、項目經理、安全管理員、施工員、事故現場見證人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問話;
⑥責成事故單位對項目所有勞務人員重新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3)由市建規委、安全監督站及時完成對相關當事人的調查問話,作好問話筆錄。
3、責成事故單位於15日內提交事故初步調查報告。
4、配合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在一個月內,完成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最後通過調查之後對發生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做出相應的處罰。
二、工程安全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詳細地點、工程項目名稱及所屬企業名稱;
②事故類別、事故嚴重程度;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④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⑤搶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⑥報告人情況和聯繫電話。
⑵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應積極協助,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若監理方無責任,監理工程師可應邀參加調查組,參與事故調查;若監理方有責任,則應予以迴避,但應配合調查組做好以下工作:
①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②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③提出事故的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採取措施的建議;
④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⑤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⑶監理工程師接到安全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涉及技術處理時,可組織相關單位研究,並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必要時,應徵求設計單位的意見。技術處理方案必須依據充分,應在安全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礎上進行,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以保證技術處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證施工安全。
⑷技術處理方案核籤後,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必要時,監理工程師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對工程安全事故技術處理的施工過程進行重點監控,對於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應派專人進行監控。
⑸施工單位完工自檢後,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相關各方進行檢查驗收,必要時進行處理結果鑑定。要求事故單位整理編寫安全事故處理報告,並審核籤認,進行資料歸檔。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處理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②現場調查資料(記錄、圖紙、照片);
③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④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⑤間接和直接經濟損失;
⑥醫療部門對傷亡者的診斷結論及影印件;
⑦企業或其主管部門對該事故所做的結案報告;
⑧處分決定和受處理人員的檢查材料;
⑨有關部門對事故的結案批覆等;
⑩事故調查人員的姓名、職務,並簽字。
⑹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復工通知,確認具備復工條件後,簽發《工程復工令》,恢復正常施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建制工程合同的簽訂以及合同的履行的,此時我國的建築工地安全事故是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報廢、機械設備破壞、安全設備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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