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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雙方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房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雙方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簽訂合同是為了可以保護雙方的利益,如果出現意料之外的情況可以更好的解決雙方的糾紛,通過法律手段更好的保證自身的權益。那房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雙方需要履行哪些義務?有哪些是需要我們加以注意的,通過本站的解答你可以瞭解雙方需要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一、房屋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需要履行的義務

1、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義務。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還不得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另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接受檢查的義務。

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工作可以進行檢查,承包人有義務隨時接受對其作業進度、質量進行的檢查。另外,在隱蔽工程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

3、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

勘察人、設計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發包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勘察設計文件,並保證勘察、設計的質量符合要求。施工人應當按照約定,向發包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已竣工的建設工程。

二、房屋建設工程合同發包方需要履行的義務

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施工前的準備主要是辦好各項施工手續;做好施工現場三通一平;確定建築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等等。發包人未按合同的約定及時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的,承包方可以相應順延竣工時間,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2、按照合同的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應在施工過程中給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工程進度款、技術資料等。如果發包人遲延提供,則承包人可以要求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誤工損失。

3、配合施工的進行,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應當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的進度、質量進行必要的監督,及時組織對隱蔽工程隱蔽前的檢查,辦理中間工程的驗收,負責簽證,配合承包人的施工。《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4、及時接受竣工工程並按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價款。這是發包人的一項主要義務。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價款的,應當負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而且承包人依法對所建工程享有法寶的優先權。《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通過以上信息我們就可以知道承包方的義務是: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必須接受發包方接受檢查的義務,在合同期限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那麼發包方的義務是:做好一切施工前的準備工作,給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協助,配合施工的進行,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按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價款給承包方。如果雙方沒有履行好義務,可按照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