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則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則有哪些?
(一)、適當履行原則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依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主體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
1、履行主體適當。即當事人必須親自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義務或合同權利讓其他人代為履行或接受履行。
2、履行標的物及其數量和質量適當。即當事人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履行義務,而且還應依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來給付標的物。
3、履行期限適當。即當事人必須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來履行合同,債務人不得遲延履行,債權人不得遲延受領;如果合同未約定履行時間,則雙方當事人可隨時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二)、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僅是債務人一方的事情,債務人實施給付,需要債權人積極配合受領給付,才能達到合同目的。由於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債務人比債權人更多地應受誠實信用、適當履行等原則的約束,協作履行往往是對債權人的要求。協作履行原則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協作履行原則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1、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2、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時,債權人應創造必要條件、提供方便。
3、債務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應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三)、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交易主體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約成本完成交易過程,一直都是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目標。由此,交易主體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應遵守經濟合理原則是必然的要求。該原則一直為我國的立法所認可。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及的問題有什麼
工程建設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關係,這種施工合同關係基本的表現形式就是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協議等。該施工合同以施工單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為主要約定內容。《合同法》第269條明確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含義和範圍,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屬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該規定第100項“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做了九個子項的劃分: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其實,根據《合同法》第276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應當屬於委託合同,不屬建設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規定中將監理合同列入建設工程合同類糾紛,主要考慮因其與建設工程密切聯繫而已。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細化的結果。
工程建設一般是由發包方發給施工方實施的,發包方也是需要與施工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這樣也是可以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也是屬於委託合同,在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後也是可能因為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合同無效是否結算以及工程款結算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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