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建工程承包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一、房屋修建工程承包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其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其二、房屋修建工程概況;
其三、房屋修建工程的質量要求;
其四、房屋修建工程的安全問題;
其五、違約責任;
其六、爭議的解決與處理方法;
其七、當事人的簽名以及訂立合同的具體年、月、日。
二、房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發包方的義務
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
①為對方按期施工作好必要的準備工作,發包人除按規定向對方交付施工圖和有關施工的技術資料外,要做好土地徵用、房屋拆遷、障礙物拆除和領取建築許可證等工作;
②按雙方商定的分工,按時按質按量供應建築材料和設備;
③及時進行驗收工程、單項工程和全部工程的驗收工作;
④按期交付工程價款或報酬。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
①按雙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築材料、設備和構件的採購、供應和保管工作;
②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③接受對方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的監督;
④按期完成建設工程,提出竣工驗收資料及竣工圖,及時向對方交付;
⑤依據合同在一定期限內進行保修。發包人和承包人違背上述義務之一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39條及《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應承擔財產責任。
三、房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
1、承包方
(1)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繼續完善設計,並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直至賠償損失。
(2)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發包方有權要求限期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3)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合同規定,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2、發包方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順延外,還應償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窩工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3)由於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4)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發現質量問題,自己承擔責任。
(5)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或付工程費,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房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方與發包方就房屋修建的工程事宜協商一致所簽訂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各自具有相應的權利義務,如果違約,需要按照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外,該合同還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工程概況、質量要求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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