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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糾紛如何處理

一、審價鑑定的申請

工程造價糾紛如何處理

(1)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應對主張的工程造價提出審價鑑定申請。 (2)主張工程價款一方有證據證明工程價款已被對方確認或合同約定的確定工程價款條件已成就的不必申請鑑定。而對該價款有異議時,方提出鑑定申請。(3)經招投標程序確定的工程造價不必委託鑑定。 (4)工程造價已被有資質的造價機構審定,且已被雙方確認的,另一方不得以需要財政審計為由重新申請鑑定。

二、審價費用的預付

司法鑑定費,一般由申請鑑定方預付。雙方均要求鑑定的雙方各半預付。審價單位的選定 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選定鑑定單位;若協商不成的,則由人民法院採用隨機抽選的方式選定鑑定單位。 對審價鑑定初稿的異議 按審價鑑定程序,鑑定單位經與雙方核對工程量,或自行計算工程量後,向委託人出具鑑定初稿。各方應對鑑定初稿從以下幾方面審查,提出異議:

(1)審價鑑定單位及人員的資質及資格、審價鑑定單位的選定程序合法性;

(2)工程量計算的方法,費用、費率適用的依據;

(3)材料費、人工費差價調整方法及依據;

(4)審定造價組成的依據。

三、對審價鑑定報告的質證

對司法鑑定報告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質證意見和異議:

(1)審價鑑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2)審價鑑定的範圍;

(3)審價鑑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據;

(4)施工圖預算的工程量與竣工圖工程量的差異及調整依據。

申請重新鑑定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條的規定,對鑑定報告可申請重新鑑定的有以下情況:

(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包括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包括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包括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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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糾紛 工程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