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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程造價糾紛處理方式包括什麼?

一、法院工程造價糾紛處理方式包括什麼?

法院工程造價糾紛處理方式包括什麼?

1、協商

按照法律和商業慣例,一旦出現商業糾紛,雙方應首先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友好協商,尋求解決的可能性。雙方既有商業聯繫,對糾紛產生的原因應是心中有數,假如雙方從合作的願望出發並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通過坦誠、細緻的磋商,糾紛是不難解決的。

要害是雙方協商不成,而應依據雙方的協議,遵照有關的法規和通常的商業慣例,本着互諒互讓、實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即可達成和解協議。這是大多數人的首選方式。當然,這種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損害國家、社會、第三人利益。自行協商解決糾紛,不受時間、地點和法定程序的限制,能維持雙方的商業關係,消除隔閡或誤解,增進雙方的情誼。

2、調解

經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可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等)出面進行調解。業務主管部門是依法負有對日常商業活動的指導、管理、監督之責,他們比較認識本行業的業務,比較全面的把握情況,由其出面調解,既輕易做糾紛雙方的思想工作,又能準確運用法規,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決方案。此外,主管部門還可以運用法律和制度答應的方式,給糾紛雙方以必要的幫助、照顧和支持。

假如協商一致,糾紛雙方也可以共同委託所信賴的第三者(個人或團體)出面調解。由第三者進行調解,有較高的靈活性、中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比較超脱和公正,不致因某種利害關係而偏袒一方或損害另一方的利益,調解專家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耐心細緻説服雙方,以自己專業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雙方互相讓步而達成和解。

3、仲裁

假如糾紛雙方不願通過協商和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就只能在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中作一選擇。仲裁作為解決商業糾紛的重要方式,具有與法院訴訟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強制執行效力。

4、訴訟

毫無疑問,訴訟是解決商業糾紛最嚴肅的手段,同時也是最終的手段,在萬不得已之下才予以採用。目前投訴立案難,程序煩瑣、耗時漫長,訴訟費、律師費高,不可猜測的因素(如法官素質、行政干預、地方保護等)多、風險大。隨着司法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打官司”將變得越來越方便、越來越公正。

二、關於工程造價糾紛處理的規定

1、在建設工程糾紛中,涉及工程款糾紛的,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判決;如果約定不明確,如暫定等,但約定按照某一定額進行結算,人民法院委託鑑定時應當明確按照該定額進行結算。這樣做是符合《民法典》第522條的規定的。但是,法院這樣做的前提是有賴於工程造價行業的觀念和管理方式的改變。

其核心在於如何看待建設工程定額的性質,一旦明確了定額不是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後,這種變化是必然的。

2、應當允許當事人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提起訴訟,也可以對工程造價進行階段性的鑑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設工程訴訟必須是在工程竣工後進行。

3、對於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人民法院必須嚴格追究。不能因為建設工程糾紛的違約責任追究十分困難就放棄追究,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許多問題(包括質量問題),都是產生於不能嚴格履行合同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工程造價糾紛是現實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糾紛問題,但是,人民法院在這一改變前並不是無能為力的,因為理論上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為指針。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尊重當事人的判決來推動這一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