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程造價合同糾紛該如何處理?
1、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3、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採取爭議評審方式解決爭議以及評審規則,並按下列約定執行: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後28天內,或者爭議發生後14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選擇一名爭議評審員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選擇三名爭議評審員的,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成員為首席爭議評審員,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或由合同當事人委託已選定的爭議評審員共同確定,或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評審機構指定第三名首席爭議評審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評審員報酬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擔一半。
(1)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共同提請爭議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爭議評審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依據相關法律、規範、標準、案例經驗及商業慣例等,自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後14天內作出書面決定,並説明理由。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本項事項另行約定。
(2)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效力
爭議評審小組作出的書面決定經合同當事人簽字確認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遵照執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評審小組決定或不履行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雙方可選擇採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工程合同的數量也是在不斷上升的,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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