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工程的範圍
建築工程的質量涉及到使用該建築的人的人身安全問題,因此建築工程的質量以及長時間之後是否還可以使用就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保證質量和後續的售後服務,建築工程通常都是規定了一定得保修期的,只要在內就可以保修。那麼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工程的範圍是什麼呢。
一、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工程的範圍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雙方約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供熱、供冷系統工程,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項目。工程質量保修範圍是國家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不能縮小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工程質量保修的內容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建築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相關規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工作
監理單位應依據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期監理工作的時間、範圍和內容開展工作。
承擔質量保修期監理工作時,監理單位應安排監理人員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進行檢查和記錄,對承包單位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合格後予以籤認。
監理人員應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分析並確定責任歸屬,對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監理人員應核實修復工程的費用和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並報建設單位。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第七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滲漏,為5年;(三)供熱和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五)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第八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按照國家關於建築方面的要求,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工程的範圍主要就是如上幾種。遇到質量問題的時候首先要確定是否是屬於保修範圍內的,然後及時的聯繫建築的施工單位,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對該質量問題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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