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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是多久?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是多久?

在工程建設領域,因為工程款糾紛的情況很常見,對於承包人而言,在完成施工任務後,最關心的就是能否及時拿到工程款。如果發包人拒絕付款,承包人可以向法院主張債權,對於拍賣所得的款項,承包人有優先求償權。那麼,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是多久?我們來看看小編的説法。

一、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是多久?

所謂“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問題,源自《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中確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二、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方式是什麼?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現的方式有兩種即折價和拍賣。如果通過折價方式實現優先權,則可以在承包人和發包人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無需經過司法程序。但如果雙方折價行為損害第三人(如同樣擁有優先受償權的其他承包人、對建設工程抵押權人等)利益的,第三人可能會申請法院撤銷折價協議。

對於通過拍賣方式實現優先權,從法律條文字面理解,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對建設工程進行依法拍賣,但在實踐中這並不可行,司法拍賣一般需經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處理,而強制執行需要有生效法律文書為前提。

三、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效力如何?

《民法典》規定行使優先權的方式是協議折價和申請法院拍賣。協議折價前提是承、發包雙方達成合意,而催告行使是單方行為,不能認定催告是通過協議折價的方式行使優先權。因此,從法律規定看,沒有直接支持書面行使優先權的規定。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在六個月期限內劍拔弩張的通過訴訟行使優先權規定對承包人要求過於苛刻同時增加雙方訴累,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一旦啟動將會曠日持久,還可能會觸發連環訴訟。同時考慮優先受償權也是承包人的法定權利,肯定書面行使的效力無論對保護承包人利益、節約司法資源、維護穩定都是有利保障。

綜上所述,按照《民法典》規定,工程發包人沒有及時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內催收,如果通過訴訟方式維權的,法院會對發包人的固定資產進行拍賣。對於拍賣所得的款項,承包人可以優先求償。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是六個月,從工程竣工一刻算起。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