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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呢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又稱不動產施工優先權、不動產建設優先權,是指不動產的施工人、承攬人或者承包人(統稱承包人)就該不動產修建而產生的債權,對該不動產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屬於不動產特別優先權系列。
二、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優先權應具備的條件是:
1、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應是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生之債權。
2、涉案的標的物應為發包人所有的建設工程。
3、承包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適當地履行了義務
4、承包人在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價款的,一般應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屆滿後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優先權。
5、優先權的實現方式分為協議和拍賣兩種方式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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