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一、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已明確為“十五日內”承租人須明確是否購買。如果出賣人不履行通知義務,就將財產賣給了第三人或者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但在先買權人行使權利期間內,在先買權人尚未作出是否購買之意思表示之前就將財產出賣給第三人,先買權人應當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出賣人與第三人買賣關係的期間,即所謂的除斥期間。
《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二、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損害賠償範圍
1、尋租費用損失
尋租費用損失指的是由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喪失,導致承租人不能繼續租賃該房屋,承租人因此需要另行租賃其他房屋所花費的尋找合適租賃點的費用損失。但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更換本身不能直接導致承租人的無法繼續租賃,只有在客觀上新房屋所有權人未與其簽訂新的租賃合同,且未繼續簽訂租賃合同的原因在於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雙方就新租賃意向無法達成一致。
對於承租人而言,舉證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幾個角度:向新房屋所有權人發出的限期續租意向書(得到確認);尋租新房屋的中介費用發票;其他尋租過程中所花費的費用票據。
2、搬遷費用
搬遷費用主要指因僱請搬家人員所花費的費用。費用證據主要指費用發票及相關的費用票據。
3、涉案房屋相關費用
涉案房屋相關費用主要指的是承租人替代購買房屋過程中所花費的中介費用及其他費用。有人任務承租人另行購買的房屋所花費的相關費用不再賠償之列,因為即便承租人購買替代性房屋,仍然會產生交易成本。對於已經明確房屋所有權人且存在一定的業務聯繫的房屋交易而言,雙方在房屋買賣中的交易成本是極低的。例如,承租人不需要另行支付中介費用就可以直接可以和房屋所有權人洽談並根據公開價格獲得交易機會。因此此種情況下的交易成本要遠遠低於承租人另行購買房屋的交易成本。
另外一層主要指的是合同預期利益的損害賠償問題,實務中可以承租人所替代購買的房屋本身的現時再轉讓價值與涉案房屋之間的現時再轉讓價值之差。
4、其他費用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案件,其他費用應當根據案件實務情況而定,例如承租人為調查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轉讓行為而花費的調查取證費用,為確定房屋再轉讓價值而花費的鑑定費用等。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承租人在接到了出租人要賣房的通知15日內,就要明確是否購買。換言之,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是知道或應當知道出租人要賣房之日起的15日內。當然此時,出租人負有通知的義務。否則的話,承租人是可以要求撤銷出租人與他人的房屋買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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