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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是什麼?

一、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是什麼

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是什麼?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發包人不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支付,如果逾期不支付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拍賣工程償還工程價款。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從優先權的性質分析起算日設定標準。

優先權屬於法定抵押權,理由是:建設工程屬於不動產,符合抵押權的客體是不動產的要求;建設工程不需移轉佔有,符合抵押權不移轉佔有的要求;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價款時,承包人可以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而法定抵押權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已竣工的建設工程;所擔保的主債權必須是基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債權;必須是發包人在未約定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約定抵押權標的物限於建設工程本身。

從法定抵押權成立的條件看,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權的前提是建設工程合同所形成的債權到期,即法定抵押權成立的時間是債權到期且發包人未給付工程款。而《批覆》規定的竣工之日只是債權到期的前提條件,該日並非債權到期之日。若以竣工之日作為起算點計算,則形成優先權尚未成立之時就開始計算優先權的行使期限,顯然與優先權的性質衝突。故從優先權的性質看,優先權起算日應從債權到期之日起計算。

三、從優先權期限的性質分析優先權起算日標準。

優先權期限性質屬於除斥期間,即在法律規定的權利有效期間內,當期間屆滿該權利當然消滅。除斥期間是一種特殊權利行使期限或責任免除期限,是法律容忍債權人不積極行使權利的最長期限。由於除斥期間屆滿直接導致債權人失權,故在確定除斥期間起止時間時應充分保證債權人權益,筆者認為除斥期間起始的前提是債權人能夠行使權利,如《民法典》中規定的保證期間起算點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而非主債務履行期限中。若優先權期限起算點設定在工程價款到期前,此時,承包人尚無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更無權行使優先權,顯然侵害了承包人的權利。故優先權期限作為一種除斥期間,其起算點必須設定在工程價款到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