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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行使期限是多久

船舶優先權行使期限是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船舶優先權,除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滅:
(一)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先權產生之日起滿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經法院強制出售;
(三)船舶滅失。
前款第(一)項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斷。

船舶優先權行使期限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