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一、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股東優先購買權期限是收到轉讓股東的書面轉讓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且是在同等條件下才享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公司股東承擔什麼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負有限責任。在出資以後,以公司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人承擔責任。股東個人財產不用於償還公司債務。如果股東或管理者在合法經營範圍內經營公司,造成破產,則公司股東只用本公司的資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抵債,不付連帶責任。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出資之後,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公司的債務,不需要以個人資產承擔公司的債務。公司成立之後,發現其設立公司的出資非貨幣財產低於公司章程的規定,應該由股東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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