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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糾紛要什麼證據

第一,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本類證據大致是雙方的工商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或工商查詢資料,若涉及起訴時雙方企業名稱與原簽訂合同時不一致的,還應提交證明雙方名稱變更的證據。
第二,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係的成立的證據,本類證據主要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過程中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協議、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
第三,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包括:工程預付、決算報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第四,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單位在起訴時可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若合同沒有違約金條款,可要求對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逾期付款利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規定。施工單位在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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