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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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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司法解釋是什麼

在建築工程當中,我們大家可能經常會聽到這樣的新聞,建築工程竣工以後,相關部門拖欠工程款。以各種理由不對工程款進行支付,這種情況下我們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會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那麼在我國工程欠款司法解釋是什麼呢?小編將為大家做出介紹。

一、工程欠款司法解釋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九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築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築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工程欠款司法解釋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中就有,當建築工程完工以後,符合所有的驗收標準,沒有其他特殊情況下,對方是沒有理由拖欠工程款的。所以在生活當中大家如果遇到了拖欠工程款情況,一定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起訴訟,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