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債務債權

任意撤銷權能繼承嗎,繼承人撤銷權問題

1、報道案情簡要

任意撤銷權能繼承嗎,繼承人撤銷權問題

AB戀愛期間,A出資購買房屋贈與B,登記在B名下。後AB分手,B要求將房屋還給A,雙方並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因未還清貸款,故約定在付清貸款後辦理過户手續。天有不測風雲,B自殺。現A要求B的繼承人配合辦理過户手續,但遭拒絕。

2、法院認為

趙小姐將涉案房屋歸還於王先生的意願屬於贈與的意思表示,且王先生也與趙小姐簽訂了形式上的房屋買賣合同,目的在於將來辦理產權過户使用,這也是符合常理的。因此,趙小姐與王先生簽訂的協議書屬於贈與合同。由於趙小姐已經死亡,無法撤銷上述贈與,而趙小姐的父母及繼母作為繼承人,也不具備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條件,即無證據表明趙小姐的死亡是因王先生的違法行為導致,所以趙小姐的父母及繼母無權撤銷趙小姐的贈予,那麼三人作為趙小姐的繼承人應繼續履行趙小姐生前訂立的贈與合同,配合王先生將房屋過户至其名下。房屋已不屬於趙小姐的遺產,三人無權就該房屋主張遺產份額。

3、判決引用條文

法條鏈接:《合同法》193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4、編者觀點

解釋法律條文應考慮體系問題,即所謂體系解釋。上述判決認為,A不屬於合同法第183條所規定的情形,故B之繼承人不能撤銷贈與。我們來舉另外一個例子,來説明這個觀點的錯誤之處:AB簽訂贈與協議後一直未履行贈與協議,後受贈人B對A構成侵權,導致A變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A的法定代理人在知道這個侵權事實後,沒有在六個月內撤銷贈與,試問,還能否撤銷贈與?

(1)假設本案是公證贈與,六個月內,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銷贈與,超出未撤銷,則無法撤銷贈與。

(2)假設本案是履行道德義務而贈與,那麼超過六個月未行使,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再撤銷贈與。

(3)假設本案贈與協議已經履行,那麼超過六個月未行使,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再撤銷贈與。

(4)不屬於上述情形,那麼,法定代理人能否撤銷贈與,小編認為,由於贈與尚未履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贈與人現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表人毫無疑問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從而維護贈與人利益。如果認定法定代表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豈能與立法目的協調?您能接受嗎?

易言之,應對合同法第193條進行限縮解釋,即不包括任意撤銷權的情形。

既然受贈人致使贈與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在現實贈與之前行使撤銷權,那麼,作為更加嚴重的受贈人致使贈與人死亡的情形,其繼承人更有權行使任意撤銷權,也不應受六個月的限制。即:合同法第193條中的撤銷,不包括任意撤銷權。

綜上,對合同法第193條不能進行反面解釋。上述判決進行反面解釋,是錯誤,應予糾正。該條正確的含義是:

1、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3、前項所稱撤銷,不包括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所列情形。

關聯法條: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1、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2、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總之,小編認為,任意撤銷權是贈與人的法定權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意撤銷權贈與人本人自己有權利對其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出現事故,沒有能力行為權利,那麼他的法定繼承人如果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話,可以代為行使,好啦,以上就是關於任意撤銷權能繼承嗎,繼承人撤銷權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