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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程款被起訴的後果

欠別工程款不還被人起訴對生活會有影響。如果欠的工程款屬於個人行為或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被執行人將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拖欠工程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一種。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一般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民訴法》關於合同糾紛案件的規定處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應為施工行為地。 因此,對於拖欠工程款糾紛,原告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為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欠工程款被起訴的後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