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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糾紛勝訴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拖欠工程款糾紛勝訴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建設工程。《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該規定表明,建設工程竣工以後,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該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如果合同無效,而建設工程質量經過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不應該支持。

第二、支付工程價款的時間已經屆滿

如果起訴時,合同約定的支付期限尚未屆至,訴求會被法院依法駁回,不予支持。但有以下情況的,法院予以支持:

1、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施工合同無效以後,實際上是沒有辦法返還的,只能折價。因為合同無效,所以可以隨時主張價款。

2、合同被解除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被解除了,尚未履行的就終止履行,不要再履行下去了,已經履行要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對於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合同解除了以後,因無法恢復原狀,只有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工程價款是合法的價款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當事人或者律師常常會就違法所得進行起訴。我們來看某掛靠工程款糾紛案例:在這個案子裏,被告是某施工單位。某項目經理起訴某施工單位,稱其就某工程掛靠在該施工單位名下進行施工,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的結算價款為260萬元。施工期間,該項目經理通過施工單位名義對外簽約方式支付了材料款、設備租賃款,通過轉賬給另一單位支付了民工工資。後來,在扣除施工單位收取的管理費以及税金總計6.55%後,他認為施工單位拖欠他剩餘掛靠工程款70萬元。他起訴要求支付剩餘掛靠工程款70萬元。審理結果: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也就是項目經理不能證明他和施工單位之間是一個掛靠的關係,既然不能證明是掛靠,要求支付剩餘的工程款的請求當然不能得到支持;後來,項目經理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理以後,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